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41號
TPHM,103,聲,541,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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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佳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佳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佳榮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本院以一0一年聲字第四0三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 年三月確定,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一0三年二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二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 三0一00四七八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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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