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智哲(原名曾志清)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智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 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