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58號
NTDM,106,聲,558,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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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孟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孟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孟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 、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 6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 年間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訴字第48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445 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易字第6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 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7 月28日以 法授矯字第1060172391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8日法授矯 字第1060172391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634 號),經審核前揭文件後,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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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