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世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世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世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朱世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 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 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