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8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曾祥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裁定(103 年度聲字第340 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祥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之聲請,原審法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 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為自首案件,原裁定量刑較諸如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35號裁定、本院99年度抗字第22 9 號裁定等,實屬過重。請考量受刑人家中雙親均已年邁, 受刑人在外亦有正常工作,給受刑人一個有利的量刑裁定, 以期早日返鄉,侍奉雙親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規定,數罪 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 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 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 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 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 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 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 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 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 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 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
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 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 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 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 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 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 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 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 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考)。四、經查: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祥國先後犯如原裁定 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即 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因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經核原裁定定受刑人本件附表所犯 各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 編號1 之罪為有期徒刑7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編號 1 至2 各罪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0月)以下,合於刑法第 51條第5 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編號1 至2 各罪未曾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並無顯然過 重之情,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本件 為自首案件及個人家庭因素等,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請求 從輕量刑云云,並無理由。至抗告人所引其他案例定執行刑 之狀況,依上揭判決意旨可知,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 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 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 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 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 用之情事,是抗告人前開所辯,亦無足採。綜上所述,抗告 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