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391號
TPHM,103,上訴,391,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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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峯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
474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 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峯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 法院)102年12月24日102年度訴字第474號第一審判決,於 103年1月6日向原審法院所提出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卻未敘 述上訴理由(上訴狀僅略載「吃案撤銷判重刑」、「誣告: 條件是由你判才輕,應撤銷、死刑,炮屑前檢察官叫伊拿回 相片也有,共犯陳聰明及警員顧銘河、陳桂軒」、「共犯傷 害伊收緝證據、錄影、錄音」、「吳頭吳目可看你,你判太 座太輕了(吃案、同情犯罪人),當庭跌倒」、「檢察女看 面美美,但是非不非,寵犯法之人」、「可憐雖可憐你們, 不服」云云),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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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