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號
TPHM,102,附民,1,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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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子勳(原名劉凱熏)
      蔡英彥
      洪聖弦
      陳彥均
      林士元
      黃緯綸(原名黃勝乾)
      方永慶
      曹修齊
被   告 吳炳煌
      許玉筍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 年度上訴字第357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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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