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2年度,52號
TPHM,102,上重訴,52,201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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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家暴殺人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甲○○殺直系血親尊親 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移審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3年 3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分案後,即積極審理,於103年2月25日以102年度上重 訴字第52號判決上訴駁回。因被告係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提起上訴後,經本院 駁回上訴,即持原審之判決,本院俟卷證齊全後,不待上訴 逕送最高法院審理。茲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判 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伴隨有逃亡之虞。又案件尚未 確定,為使將來審判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之順利,原羈押 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13起,延 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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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