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2237號
TPHM,102,上易,2237,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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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莉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所載之「101年」,應更正為「102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文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所載之「101年」,顯係 「102年」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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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