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0號
ULDV,103,補,30,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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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王萬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乾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69 元
【計算式:105.79㎡(32坪)×1,100 元=116,369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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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