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益盛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相 對 人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乃夫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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