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3號
ULDV,103,聲,3,201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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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益盛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
相 對 人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夫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2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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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益盛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