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號
ULDV,103,司拍,2,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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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棋賢
相 對 人 蔡家程
法定代理人 林靜誼即林育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於民國 (下同)98年11月23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林靜誼即林育蓁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 年1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 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 於99年9 月9 日起至101 年1 月14日止共向聲請人借用1,68 0,000 元,詎屆期不為清償。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人因拍賣取得原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所有如附表二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尚有本金771,250 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受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 他約定事項、本票、本院雲院通102 司執聲庚字第66號債權 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 年1 月14日雲院通非平決103 年度司 拍字第2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表示意見 ,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
四、經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以雲林縣崙背鄉○○○段0000 00000 地號之權利範圍全部(即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00,000 元,聲請人因強制 執行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所有如附表二之不動產,已於最 高限額之限度1,000,000 元內受償720,260 元,此有本院10 1 年度司執庚字第12310 號卷宗影本附卷可資查稽,是可認 於該最高限額內尚有279,740 元之擔保債權額未獲清償,則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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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 103 年度司拍字第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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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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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崙背鄉 │貓兒干│ │0000-0000 │田│2123 │2分之1 │蔡家程應有部分1/2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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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 103 年度司拍字第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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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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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崙背鄉 │貓兒干│ │0000-0000 │田│2123 │2分之1 │周棋賢應有部分1/2 │
│0│ │ │ │ │ │ │ │ │(原所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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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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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