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瑞郎即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期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延。前揭規 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及同法第 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同意就任 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 司司字第2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聯益 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間尚有土地買賣契約仍待完 成給付價金程序,故無法於前開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 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業據檢附其與第三人間協議書、 撤回土地現值申報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土地增 值稅繳款書(均影本)各一紙供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0 2 年度司司字第22號卷宗無訛,則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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