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1號
ULDV,103,司促,1491,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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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代 理 人 陳建地
債 務 人 張建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自民
  國(下同)103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8% 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
  亦隨之調整。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185,000 元、②500,000 元,及①
  自102 年10月8 日起至民國102 年11月7 日止、②自103 年
  1 月15日起至103 年2 月14日止,均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
  定之利率年息1.5%計算之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亦隨
  之調整,暨自民國①102 年11月8 日、②103 年2 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 計息,逾期利
  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20% 計息,逾期利息部
  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20% 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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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