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金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龍盟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龍盟工程有限公司設高雄市三民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 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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