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陳北侯即全生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億等二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本訴及反訴之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
費75,750元,合計15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