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72號
ULDV,102,司繼,72,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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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蔡清誥
聲 請 人 蔡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高雄市○○區○○里○○路0000號11樓之2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路000號11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聲請 人於民國103 年1 月6 日所提之民事聲請狀,其聲請更正聲 請人住址欄之部分,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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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