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594號
TCEV,90,中簡,1594,200106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四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送達代收人 賴靜慧
  被   告 迪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右原告與被告迪美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