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生妹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0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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