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康麗玉
被 告 劉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 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 地號土地面
積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 元=3,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