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民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352 、356 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昌慶(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98年度繼字第352 、35 6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文、信用借款約定書、綜合歸戶查詢資料等件 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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