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春蘭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 於台東縣蘭嶼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楊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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