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張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褘( 吳秋貴之繼承人) 間確認債權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則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拾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