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86號
MLDV,102,訴,386,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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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劉清吉
      劉逢池
      劉賜墩
      劉文科
      劉木
      劉豐隆
      劉豐河
      劉豐逸
      劉芳恭
      何芳錫
      何明章
      劉張秀娥
      劉李綉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葉玉蘭
被   告 駱張秀勤
      吳張秀琴
      張金城
      張登祿
      蔡張阿春
      張香
      林阿蜜
      劉嘉真
      劉佩珊
      劉嘉侖
      劉清祿
      劉文淵
      劉月花
      陳劉蘭
      劉興
      劉全
      劉盈讌
      張劉蜜
      曾梅
      鄭劉敏仔
      劉桂蘭
      劉碧玉
      劉錦綢
      張劉錦綾
      陳坤男
      李柏全
      賴李媛
      劉素蓮
兼上列4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佳
被   告 陳劉珠
      劉桂綿
      劉陽
      楊鳳
      劉明良
      劉惠玲
      劉煌
      黃俊龍
      黃祥禎
      黃麗萍
      黃麗慈
      陳輝男
      陳景森
      陳錦坤
      陳雪貞
      陳雪卿
      陳雪惠
      陳雪峯
      劉萬成
      郭劉琴
      阮登山
      阮登源
      阮登臨
      阮登科
      阮登城
      阮星首
      阮華首
      劉榮祥
      劉榮城
      劉榮文
      劉榮仁
      劉廖招環
      劉淑玲
      劉淑惠
      劉聰明
      劉聰波
      梁劉秀真
      劉志建
      劉靜如
      劉月卿
      劉東瑩
      劉建元
      劉建邦
      劉雅慧
      劉朝宗
      劉德富
      劉麗珠
      劉何朝益
      劉麗雲
      何采縈
      劉錫月
      劉陳屘
      陳光
      陳弘格
      劉麗淑
      張煥紘
      張秀蓉
      張秀菊
      張國林
      張國榮
      余淑美
      余淑卿
      余賽男
      余志仁
      余正義
      余裕琮
      余淑華
      許余水甚
      李正崑
      李南周
      李秀珍
      李坊宥
      張文龍
      張欲玲
      余進源
      余進田
      陳美惠
      陳淑美
      陳英哲
      陳偉凱
      陳偉峯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陳偉承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陳榮宗
      徐劉盡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劉雅慧於言詞辯論期日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9 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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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