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41號原 告 林資清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被 告 湯吳發妹 吳阿紅 羅蔡秀蘭 鍾蔡秀英 蔡沂庭 蔡品棋 蔡瑩櫻 蔡瑩燕 蔡金龍 蔡金鳳 蔡金煥 蔡德己 蔡睿勳 蔡庭淓 温坤金 温添蘭 周德球 周碩海 周碩龍 周美珠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碩泉 温秉林 温琮婷 黃止妙 温錦祥 溫貴英 温秋香 吳秀銀 吳秀蓮 吳金榮兼前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煥 吳金旗 馬鳳煖 馬春媛 馬詠緹 馬秀枝 馬秀蘭 馬德仁 馬德志 馬德宏 王田秀春 田秀鳳 田秀美 田秀琴 田進祿 田進添 田進傑兼前列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田德和追加被告 葉元嬌 賴鳳嬌 葉煒珉 葉怡伶 葉怡萍 葉怡貞 葉文光 簡彩琴 林明霞 林滄吉 林明雪 葉秀琴 張玉梅 張秀康 張秀良 葉步忠 葉雲宏 葉華文 張琨玉 張仁忠 張玉春 張秀群 葉玟伶 傅淑眞 葉曉菁 葉智偉 葉宏聰 葉彥志 葉承豫 葉寶鳳 葉宏哲 葉宏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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