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339號
MLDV,102,苗簡,339,2014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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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楊松爕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楊滿仁
被   告 楊戊煌遺產管理人林助信律師
      楊滿煌
      林宏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關於楊松爕應有部分「36分之12」之記載,應更正為「36分之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關於楊松爕應有部分「36分 之12」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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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