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 告 乙○○即千里眼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八P─五六一號、八P─六一二號及P九─九四二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陸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與訴外人李漢亭訂立協議書而受讓李漢 亭所經營之大豐收汽車行(下稱車行)所有車牌號碼八P─五六一號、八P─六 一二號及P九─九四二號等營業小客車共三十九部後,因故解除上開契約,其後 李漢亭遂將車行之經營權及上開營業用自小客車讓與訴外人陳勝雄,而因陳勝雄 再行轉讓予原告,且被告迄未返還上開牌照,是爰訴請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等語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九號判決、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