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480號
TCEV,90,中簡,1480,20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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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八О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迪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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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