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八О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迪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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