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2年度,1號
MLDV,102,勞簡上,1,201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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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訴訟代理人 陳力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溫忠雄即頂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第五項「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及理由欄第十項關於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之民 事判決,為終局判決,無庸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本及正本 之主文第5 項、理由欄第10項關於准予假執行之記載,顯係 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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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