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蔡金玉
相 對 人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同意書,並請推舉身心健康之最近親屬一人擔任
本件會同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林玉華、蔡志雄、黃榮裕、黃義雄及
相對人長姊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林玉華、蔡志雄、黃榮裕、黃義雄之
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李宜蓉(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