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秉洋
聲 請 人 吳芳蘭
前列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月梅、東岸不動產有限公司、李春桃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惟 聲請人具狀表示相對人並無調解之意願,請求進入訴訟程序 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2月2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 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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