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3年度,7號
HLDV,103,司簡調,7,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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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大為
代 理 人 黃健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捷建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強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 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 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 請人已表示因雙方均無法達成共識,請求逕入訴訟程序,此 有聲請人民國103 年2 月13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故可認 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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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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