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邱聖珀
代 理 人 林政雄律師
代 理 人 許嚴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玉衡、胡亞飛、高龍泉、梁錦光、高維澤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復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聲請人 已具狀陳報表示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請求逕行訴訟,此有聲 請人民國103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 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