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大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 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 (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 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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