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704
、5748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
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
國103年3月13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