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助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號
TTDA,103,簡,1,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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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賴潘心瑜
被   告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
代 表 人 江多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間因給付補助款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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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