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賴潘心瑜
被 告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
代 表 人 江多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間因給付補助款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