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高德章
陳念蘋
高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德章於民國102年5月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陳念蘋
、高秀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約定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
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
107年5月7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
金$14,472元及至民國102年8月7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
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
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