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鴻祥
代 理 人 李至弘
債 務 人 郭國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