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86號
TTDV,103,司促,586,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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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余惠雯
      余梅香
一、債務人余梅香余惠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
  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惠雯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余梅香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65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余惠雯自102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65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余梅香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
│ │         │ 102年7月16日起至   │百分之1.83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103年1月7日止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102年8月17日起    │20%計算。       │
│1 │ 6,654元     ├────────────┼──────┤至清償日止      │           │
│ │         │ 103年1月8日      │百分之2.83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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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