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53號
TTDV,103,司促,553,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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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3號
債 權 人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債 務 人 李英華
      李逢凱
      博芳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設臺南市○○區○○○街0號5樓之10
法定代理人 朱志成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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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