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3號
債 權 人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債 務 人 李英華
李逢凱
博芳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設臺南市○○區○○○街0號5樓之10
法定代理人 朱志成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