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永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付
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永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曹永坤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4 月16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 年2 月14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 年2 月6 日,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