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振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振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振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 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