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140號
TCEV,90,中簡,1140,20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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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與張麗禎施永寬共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之本票(即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七九五五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並不認識,惟忽然接獲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七九 五五號裁定,謂被告執有原告與訴外人與張麗禎施永寬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 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顯係他人所 偽造,其自勿庸負票據上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不能舉證 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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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