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3號
TNDV,103,除,43,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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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黃微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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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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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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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彦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臺南│黃微鳳│102 年7 月31日│ 7,427元 │AH0000000 │
│ │陳瑞瑜 │科學園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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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