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71號
TNDV,103,訴,271,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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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煥堂
一、原告與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8,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56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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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