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煥堂
一、原告與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8,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5,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56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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