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蕭啓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惠貞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4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5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