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2號
TNDV,103,訴,212,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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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蕭啓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惠貞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4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5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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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