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其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滯鈉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 二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