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 對 人 王傑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謝秀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5,9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29年7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謝秀娥於①99年7月28日②99年7月28日③99年7月3 0日④100年10月6日簽立借款契約書(於100年10月6日所簽 立之借款契約書,尚有邀同第三人謝宗延、王紹安為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用①3,200,000元②1,500,000元③240,000 元④5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99年11月30日起至119 年7月30日止②自99年7月30日起至119年7月30日止③自99年 7月30日起至119年7月30日止④自100年10月6日起至105年10 月6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除上述借款外, 第三人謝秀娥並於⑤100年10月間,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並約定信用卡使用人應於每月12日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帳款。詎第三人謝秀娥自①102年10月30日②102 年9月30日③102年10月30日④102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①2,792,150元②1,313,893元③210,442元
④324,6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上述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另截至102年11月13日止,第三人謝秀娥就前述⑤之 信用卡使用契約,已累計32,196元及循環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又第三人謝秀娥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2年6月 2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 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 /繳款紀錄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謝秀娥、謝宗延、王紹安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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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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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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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虎尾寮段│520-8 │雜│16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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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東區 │虎尾寮段│520-99│雜│3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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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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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範│
│ │號│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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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臺南市東區富│臺南市東│2層樓房 │90│90│18│平│全│
│ │20│農街1段40巷 │區虎尾寮│加強磚造│.9│.9│1.│方│ │
│ │ │23號 │段520-8 │ │5 │5 │90│公│ │
│ │ │ │地號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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