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鄭鴻翔
債 務 人 鄭玉興
債 務 人 王束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鴻翔前於民國97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鄭
玉興、王束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68,453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鴻翔自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8,453
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玉興、王束卿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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