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莊朝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莊朝益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固定計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3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9,28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
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
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
金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